关于印发《灌云县中小学校副校长及中层干部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中专、基地、特教校:
现将《灌云县中小学校副校长及中层干部聘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灌云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灌云县中小学校副校长及中层干部聘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全县各学校副校长及中层干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促进干部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县公办学校的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科级单位副校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下同)。
第三条 各学校党组织(党委、总支、支部)要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做好学校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的聘用、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严格把握聘用的资格条件。聘用副校长及学校中层干部的,必须具有干部身份,同时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 严格按规定职数、岗位数组织聘任。
副校长的聘任认真执行《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规格、岗位数和职数聘任副校长。严禁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以各种名义违规超职数(岗位)聘用干部。
严格控制中层干部职数。编制数100以下的学校,聘用中层干部不超过10人;编制数100-200人的学校,聘用中层干部不超过15人;编制数200-300人的学校,聘用中层干部不超过20人;编制数300人以上的学校,聘用中层干部不超过25人。
(一)普通高中一般设中层管理机构6个,分别为办公室、教务处(含教科室,下同)、政教处、团委、信息中心和后勤处。灌云中专内设机构按县编办相关文件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中层管理机构6个,分别为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团委(小学为少先队)、信息中心和后勤处。中小学生实践基地参照义务教育学校执行。
(三)幼儿园一般设中层管理机构3个,分别为教务处、园务处和后勤处。
学校基层党组织、群众团体、纪检等部门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原则上不设专职领导,不占中层干部职数。
第六条 严格聘任备案程序。
副校长由教育局党委任命,学校聘用。
学校中层干部按照《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程序聘任,不得简化程序、遗漏程序、变通程序。
(一)动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干部调整意见,形成工作方案,并报局党委备案。
(二)民主推荐。包括个别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
(三)考察。对确定聘用对象进行组织考察。
(四)讨论决定。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讨论,确定拟聘任人选。
(五)任前公示。对拟聘任的中层干部人选,在学校党组织讨论后、聘用并备案前,应在本校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备案。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学校党组织(党委、总支、支部)按有关规定聘用并及时报县教育局备案。聘用工作由学校党组织(党委、总支、支部)组织实施。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岗位特点,科学设置聘任方式,对已有合适人选且人选意见相对比较集中的,一般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对岗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采取竞争上岗方式的,应符合《关于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的指导意见》(中组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副校长及学校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副校长及校中层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第八条 加强学校干部聘用工作的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本规范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